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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袁某甲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五河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秋,五河县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某甲因扩建厂房、添置新设备等需要,请时任五河县质监局副局长周某协帮助其从徽商银行五河支行办理贷款。为尽快放贷,被告人袁某甲送给周某现金5000元。在周某的帮助下,2007年10月29日,袁某甲从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70万元。2、2010年春节前,为扩大公司规模,被告人袁某甲再次请周某帮助其从五河县信用联社办理贷款。为表示感谢,被告人袁某甲送给周某现金1.8万元。2010年1月30日,在周某的帮助下,袁某甲从五河县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3、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及2012年春节前,为联络感情及感谢周某对其的帮助,被告人袁某甲分别送给周某超市卡2000元、500元、2000元,合计4500元。4、2013年8月7日,为感谢周某帮助其快速更换生产许可证,被告人袁某甲通过网银向周某的工商银行卡转入人民币2万元。5、2014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袁某甲为了其公司及农场申请农业开发项目将来需要周某的帮忙,送给周某现金1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某甲行贿数额为5.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7年秋,五河县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某甲因扩建厂房、添置新设备等需要,请时任五河县质监局副局长周某协帮助其从徽商银行五河支行办理贷款。为尽快放贷,被告人袁某甲送给周某现金5000元。在周某的帮助下,2007年10月29日,袁某甲从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70万元。2、2010年春节前,为扩大公司规模,被告人袁某甲再次请周某帮助其从五河县信用联社办理贷款。为表示感谢,被告人袁某甲送给周某现金1.8万元。2010年1月30日,在周某的帮助下,袁某甲从五河县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3、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及2012年春节前,为联络感情及感谢周某对其的帮助,被告人袁某甲分别送给周某超市卡2000元、500元、2000元,合计4500元。4、2013年8月7日,为感谢周某帮助其快速更换生产许可证,被告人袁某甲通过网银向周某的工商银行卡转入人民币2万元。5、2014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袁某甲为了其公司及农场申请农业开发项目将来需要周某的帮忙,送给周某现金1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某甲行贿数额为5.7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蔡某、张某、袁某乙、袁等人的证言,五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袁某甲(五河县某有限公司)贷款登记目录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