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与被告石家庄泛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之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从事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的布线、设备安装施工工作。2014年6月17日原告等人到被告处讨要拖欠的工资,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914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亲笔书写欠条确认,但此后仅支付了2500元,尚欠266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266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6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某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为天津,工作岗位为移动通讯室内分布系统施工员,月平均工资2700元,工资发放形式现金支付,因被告拖欠工资,2014年1月份原告离职。2014年6月17日,原告和其他工友到被告处索要拖欠工资,后被告支付了2500元,仍拖欠工资26640元,一直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司员工工资表、录音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无故克扣原告工资26640元,应予支付。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工资26640元。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3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