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涛诉苏丽、苏景和、谢淑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苏丽,苏景和,谢淑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朝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宋涛,男,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苏丽,女,住长春市前朝阳区。被告苏景和,男,住长春市前朝阳区。被告谢淑莲,女,住长春市前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宋涛诉被告苏丽、苏景和、谢淑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涛撤诉。案件收费100.00元由原告宋涛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