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刚刚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叶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涡阳县城东镇七里顾行政村七里顾自然村。被告:祝某,女,汉族,涡阳县城东镇七里顾行政村七里顾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