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刚刚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934号原告:叶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涡阳县城东镇七里顾行政村七里顾自然村。被告:祝某,女,汉族,涡阳县城东镇七里顾行政村七里顾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