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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撤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谭爱喜与玉军、张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撤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爱喜。原审被告张文明。原审被告张宏就。原审被告卓平良。原审被告朱桂结。原审被告黄利。上诉人玉军因与被上诉人谭爱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军又以一审判决分了主次要责任为由,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旭审判员朱华代理审判员韦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彩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