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寅申请执行平舆县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寅,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寅,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搅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等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学审 判 员 冯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