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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仁选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璧选,王仁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王璧选,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王仁选,山丹县社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仁选在银行(信用社)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仁选在银行(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