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浩浩毛绒玩具批发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浩浩毛绒玩具批发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义务商城C区2031、2042号,经营者曹馨,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相镇马槽沟村0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浩浩毛绒玩具批发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