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5号甘丽芳与曾社祥,卢定华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丽芳,曾社祥,卢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甘丽芳,女,汉族,1945年8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曾社祥,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卢定华,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甘丽芳与被执行人曾社祥、卢定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曾社祥、卢定华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