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80号原告黄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被告未到庭、无法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