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万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2014)珲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白万希: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万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25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12元。2014年9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万希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金、利息、诉讼费52719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履行以上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2015年9月15日,本院将以上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白万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珲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万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