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甘志平与邱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平,邱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甘志平,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丽勇,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平与被告邱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志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甘志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志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甘志平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