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甘志平与邱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平,邱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甘志平,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丽勇,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平与被告邱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志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甘志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志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甘志平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