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等与王×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1,王×2,王×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04号原告张×,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王×1,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王×2,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燕来,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3,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1、王×2与被告王×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1、王×2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王×1、王×2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王×1、王×2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