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铁震与勾爱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铁震,勾爱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684号原告苏铁震。被告勾爱雨。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苏铁震诉被告勾爱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勾爱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苏铁震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铁震撤回对被告勾爱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