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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知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经营者张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夜苏舟恋歌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