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军、于彩霞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人于彩霞。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凯,宁河县苗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于彩霞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2014)宁民初字第40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