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小刚其他合同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35-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辉,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刚履行现金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刚系小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小刚在小学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000元在你单位(时间自2015年10月—2018年8月),由平昌县人民法院每半年在你单位提取一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