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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得新贸易有限公司与何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市得新贸易有限公司,何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得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得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何为尚需支付案款41185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为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较多,现暂无力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