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共正与杨辉成、李延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共正,杨辉成,李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李共正。被执行人杨辉成。被执行人李延霞。申请执行人李共正与被执行人杨辉成,李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共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