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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晓海与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海,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周晓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区英武南路嘉鸿豪庭3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奎。被告兴化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新区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许怀良。第三人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兴化市八里铺1号。法定代表人邓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海与被告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兴化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海于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周晓海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