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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太仓市烨烨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太仓市烨烨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法定代表人周耀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烨烨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沈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烨烨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太仓市鸿旺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烨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