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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319-6。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科技发展中心厂房B区3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淦玉华,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财产一案,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927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310002260910004XXXX)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27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310002260910004XXXX)。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重视渝家时尚购物有限公司的价值1459272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