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丁开祥与李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开祥,李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丁开祥,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邵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丁开祥与李邵东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但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