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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鄂州市五卦山矿业有限责仼公司与班新芳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五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班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五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友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班新芳,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班新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云秋审判员  邢金民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法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