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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舒序彬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舒序彬,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韩鲁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燕,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水霞,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序彬,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总经理。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序彬、厦门华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4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