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朱义祥与肖春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祥,肖春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朱义祥。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春燕。委托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义祥与被告肖春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朱义祥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