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5栋1层A002-A003号、3层325号商铺。负责人:余远川。被执行人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16层15号。法定代表人:叶奕忠被执行人叶奕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洪明向,男,汉族。被执行人叶木凤,女,汉族。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申请执行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了还款义务,支付案件款75941.9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了执行费875元、诉讼费1139.5元,保全费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