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佐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982号申请执行人:王佐,男。委托代理人:周娟,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刚,男。申请执行人王佐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5日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调解第一、二项均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王佐与被执行人李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刚于2015年12月15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佐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合计50900元。被执行人李刚按���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佐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佐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