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少堂、胡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刘少堂,胡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5号申请人:刘红,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刘少堂,肇事车辆吉CE96**号实际所有人、驾驶人,住四平市。被申请人:胡金山,肇事车辆黑F802**、黑F50**挂驾驶人,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申请人刘红与被申请人刘少堂、胡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胡金山的肇事车辆黑F802**、黑F50**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查封吉CE96**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胡金山的肇事车辆黑F802**、黑F5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吉CE96**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籍。三、责令申请人刘红保管,不得使用,不得转让,不得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