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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90号原告:杨某,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蒋晓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生活中生育的两个孩子抚某;按揭购房首付款5万元平分;所欠债务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汪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共同生活中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汪某乙,2001年6月7日出生;次子汪某丙,2004年3月24日出生。近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吵,导致家庭关系不和睦。原告杨某遂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全家户口簿复印件;3、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同居时间在××××年××月××日前,当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二十余年并生育两个孩子,近段时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