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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双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6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2419元。2015年8月6日,我院作出裁定受理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玉华审 判 员  徐圣勇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