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个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N5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64533元的财产,案外人洪某某以其名下的房产(西城某某花园x栋X座XXXX,位于宝安中心区x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一套,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2015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案外人洪某某的上述担保房产。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申请,并已由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2016)中恒泰诉保龙第0318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64533元为限,同时申请解封案外人洪某某的上述担保房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纠纷案件,现原告刘某某已经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洪某某名下的房产(西城某某花园x栋X座XXXX,位于宝安中心区x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