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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复字第1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不服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二中民复字第10197号申请复议人刘×,男,193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刘×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西立字第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刘×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到法院是去立案,不是无理取闹。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人事争议纠纷,法院认为起诉书不符合要求而不立案。故刘×请求撤销(2015)西立字第2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严重扰乱立案大厅秩序的行为,有当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刘×本人书写的《检讨》等证据加以佐证,事实清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