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鲍广元与卲五岳、王丽香、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元,卲五岳,王丽香,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986号申请执行人:鲍广元,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卲五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丽香,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卲五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法定代表人:卲五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鲍广元与卲五岳、王丽香、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邵氏电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