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玢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玢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足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玢瑛,女,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玢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