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