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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