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公安县人民医院与周跃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人民医院,周跃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宗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该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跃进,在外打工。法定代理人:周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跃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周跃进现仍未治疗终结,下欠医疗费未最终确定,且原告亦书面申请要求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以被告周跃进死亡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依法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公安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