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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温春梅与陈嫣、陆瑾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春梅,陈嫣,陆瑾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温春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嫣,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陆瑾梁,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春梅与被执行人陈嫣、陆瑾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法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