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久山申请关洪义、朱连凤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山,关洪义,朱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81号申请人张久山,男,53岁,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关洪义,男,44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朱连凤,女,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久山申请关洪义、朱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现将被执行人名下一卡通收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宏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