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审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北恒泰医药公司不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才,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7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国才。委托代理人王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占波。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国才与被申请人刘占波、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10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国才与被申请人刘占波、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撤回不予执行申请》,请求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群虎审判员 侯丽萍审判员 高福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林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