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315号东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4679-3。法定代表人:吴少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畅人民陪审员 彭 革 成人民陪审员 宁 善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