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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315号东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4679-3。法定代表人:吴少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彭泽县杨梓兴发棉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畅人民陪审员 彭  革  成人民陪审员 宁  善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