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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贵荣与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荣,齐青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贵荣,男,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齐青利,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张贵荣与被告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贵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青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荣诉称,2011年我在被告齐青利承包的忻保高速第五标段安装隔离柵,当时口头协议安装每根立柱16元,我共安装立柱6301根,其中全部完毕的4806根,未安装完毕的1495根,1495根做2/3,4806根按16元计算应为76896元。其余1495根,按每根1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14950元,以上工程被告共应支付原告款项91846元,其中被告支付54000元,下欠37846元。2014年10月10被告齐青利为我书写证书一份,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忻保高速建管处没与其结算为由至今不予支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欠款37846元并支付扶杆费用1000元。被告齐青利经我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也未递交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张贵荣在被告齐青利承包的忻保高速第五标段安装隔离柵,当时口头协议安装每根立柱价格为16元。经潘计平、吴根虎、李二成证明,原告张贵荣共安装立柱6301根,未安装完工的有1495根,全部安装完工的有4806根。4806根每根按16元计算为76896元。其余1495根每根按10元计算为14950元,齐青利共应支付张贵荣91846元,其中齐青利已支付张贵荣54000元,下欠37846元未给付。以上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证明材料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荣与被告齐青利口头协议,由原告张贵荣为被告齐青利承包的忻保高速公路第五标段安装隔离栅,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安装一根立柱16元,由岢岚县宋家沟乡宋家沟村委会及潘计平、吴根虎、李二成证明,原告共安装6301根,其中全部安装完工的有4806根,未安装完毕的1495根。4806根按每根16元计算为76896元。其余1495根每根按10元计算为14950元,被告齐青利共应支付张贵荣91846元,其中齐青利已支付张贵荣54000元,下欠37846元。根据以上情况,被告齐青利欠款事实存在,应承担给付此笔欠款的义务。被告齐青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青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贵荣欠工程款37846元。如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齐青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