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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石家庄宝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石家庄宝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石家庄宝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南苑路78号(城内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宝深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