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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与逯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逯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梁采凤,任经理。被告:逯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逯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迁安市迁运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艺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