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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娟与苏梦、钱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苏梦,钱小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李娟,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苏梦,男,回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钱小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苏梦、钱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