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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执异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文云与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文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文华,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43号案外人陈文云,男,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和杨文华诉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陈文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文云称,其于2012年6月22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由陈文云以100000元购买丽泽御锦花园A区1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30000元款项,余款70000元没有支付,协定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但至今没有交付。现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上述地下车位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31日,陈文云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陈文云)自签订本协议并付清该地下车位全款后,拥有该小区A区1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2、乙方使用地下车位的有效期限与所购房屋使用期限相同……;3、该地下车位价格:人民币壹拾万元整……;4、交款时间:2012年6月22日,交款叁万元整,2012年12月31日前交款柒万元整……;5、甲方预计于2012年12月31日将地下车位交于乙方使用……。收款收据显示陈文云于2012年6月22日交款30000元,系付A区12号地下车位。2015年9月1日,张鑫替陈文云交款70000元用于支付该地下车位余款。另查明,本院在审理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诉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28日对上述全部(负一层)车位进行查封。本院在审理杨文华诉杨忠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1月3日对上述车位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收款收据、银行客户回单、本院(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2014)驻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地下车位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11月3日进行查封,2012年6月22日陈文云向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陈文云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其买卖行为成立并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陈文云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A区1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许琳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