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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博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博,徐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690-1号申请执行人陈博。被执行人徐俊杰。陈博与徐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徐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博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案件受理费36560元由徐俊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俊杰名下房产均设定抵押,且被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3656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博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博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俊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博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俊杰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