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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媚玲与张泽澳房屋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媚玲,张泽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媚玲。被执行人张泽澳。本院在执行李媚玲申请执行张泽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泽澳另案以申请执行人李媚玲为被告提起诉讼,尚未审结,本院于2015年7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案所涉纠纷已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媚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