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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姜某,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崔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