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姜某,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崔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