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全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73号罪犯叶全,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4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19日经本院以(2007)苏中刑执字第04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0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5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叶全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音圈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叶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全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更多数据: